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各種犯罪手段也層出不窮。在以前,小偷小摸很常見,家裏經常被賊光顧。生活水平提高後,該現象急劇減少,但是出現了新的模式,傳銷與集資詐騙。新聞也經常見到,很多家庭深受傳銷侵害。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集資詐騙與傳銷有何區別?
集資詐騙的含義與具體表現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傳銷的含義與具體表現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目前出現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 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就是一種新型騙局。
即便集資詐騙行為人採用類似傳銷的方式,其與傳銷犯罪也存在一些本質上的區別,應將二者進行明確區分,以便正確定罪量刑。
二者之間有何不同呢?
(一)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間主觀目的的差異性,必須先摒除一個錯誤的觀念: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集資詐騙罪同樣具有詐騙罪的重要特徵—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也就是説,行為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他人財產,將財產作為犯罪的對象。關於集資詐騙行為具有欺騙性,這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極易產生一個誤區:只要用欺騙方法吸收投資人資金,就是集資詐騙罪。這種觀念是十分錯誤的:傳銷犯罪與集資詐騙犯罪均具有欺騙性,不能僅憑此來區分兩罪。事實上,並不是只有詐騙犯罪才具有欺騙性。行為具有欺騙性的犯罪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招投標罪等等。
(二)傳銷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通過資格、層級等銷售模式謀取非法利益,而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騙取、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雖然集資詐騙罪與傳銷罪都具有欺騙性,但二者的“騙”是有區別的。傳銷罪是從直銷而來,直銷是一種銷售方式,即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渠道,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進行銷售。這種銷售方式在我國是必須經過批准的。而傳銷往往是披着直銷的外衣來吸引參加者以騙取財物。
(三)由於兩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對傳銷組織的態度以及所得錢款的去向等均有不同,實踐中可以成為區分兩罪的重要依據。如前所述,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傳銷犯罪的行為人是通過傳銷組織牟利,兩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其在行為上存在一定的差別。
不論是集資詐騙還是傳銷,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這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那麼,集資詐騙與傳銷有何區別?二者的行騙模式不同,傳銷屬於層級的銷售模式,而集資詐騙就是通過某種渠道吸引投資資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內容了。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