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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處罰規定? | 未成年犯罪慣犯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2W

未成年犯罪慣犯成立的條件是什麼,有哪些處罰規定?

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滿十八週歲的人。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規定,所涉及的是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是由於觸犯了法律,或者實施了危害社會等行為,而且對於未成年犯罪慣犯是有一定的成立條件的,下面小編將其條件的詳細內容介紹給大家。

一、未成年犯罪慣犯成立的條件

在刑事法律中,慣犯是有一般評價標準的。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

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二)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

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二、未成年犯罪慣犯處罰規定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規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齡不滿十八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

(一)我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於使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感到社會與家庭的温暖,從而更利於對其的改造。

2、拘役拘役刑期較短,適用於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於有期徒刑,應注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對於罰金的適用,我個人認為應區別對待,對於已滿十六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於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於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處罰規定上,是有所不同的。相較而言,成年人犯罪慣犯由於已經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所以懲罰是比較重的。而對於未成年犯罪慣犯,由於年齡不滿十八週歲,所以在處罰上會適當的從輕或者減輕,並且未成年人犯罪是不適用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