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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拒執罪可以判多次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5W

對於拒執罪可以判多次嗎

一、對於拒執罪可以判多次嗎?

可以,實施了多少次拒不執行行為而且情節嚴重,那就判幾次,當然判決之前實施了兩次行為,那肯定是判決一次,但如果刑滿釋放後又實施了這樣的行為,那也是同樣又可以判決的。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2、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犯罪行為,準確的來説是犯了多少次就會被判幾次,假如説當事人之前拒絕執行的行為是有兩次,但因為是發生在同一起案件當中的,根據拒執行為造成的後果會影響到量刑的長短,不過也不可能法庭同時判處兩次,然後把兩次的刑期加起來去執行,除此之外,拒執罪的實際操審判工作也是困難重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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