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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年齡62歲可以從輕處罰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2W

一、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年齡62歲可以從輕處罰嗎?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年齡62歲可以從輕處罰嗎?

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

刑事案件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有:

1、自首。

2、坦白。

3、立功。

4、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dao罪。

5、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聾啞人或盲人。

7、犯罪預備。

8、犯罪未遂。

9、教唆未遂等。

《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標準有哪些內容?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就是屬於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是非法的佔用他人的財物,對於此行為必定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對於在處罰上面如果想要減輕罪行就必須要及時的報警,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樣法院在處罰的上面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