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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詐騙如何報案?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02K

一、借款合同詐騙如何報案?

借款合同詐騙如何報案?

當事人借款時,簽訂借款合同被騙取財物的,可以立案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的公安機關可以是詐騙地所在的公安機關。

合同詐騙案件報案應提供的證據清單包括: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文件的原件和複印件。

6、擔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據、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或其他證據。

7、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提供同類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請提供實物樣品。

8、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0、本罪起點:20000元以上。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三、簽訂借款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注意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着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二)要注意銀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發放貸款時,如果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將剩餘款項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一部分的本金,卻是按照全部的本金來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銀行借貸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三)注意銀行有權中止合同但要滿足一定條件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時,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詐騙在法律上就是屬於詐騙案,如果發現自己被詐騙了可以立即到當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當然報案是需要證據支撐的,如果是單位報案是需要加蓋單位的公章的,以及單位的營業執照書等等,經過公安部門審理確切存在詐騙案的話就會對嫌疑人或者單位進行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