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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處罰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8W

獵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處罰是怎樣的

獵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此,如果捕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最高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處罰的獵殺保護動物行為僅限於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不包括三級保護動物。因此殺死國家三級保護動物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不排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我們應該瞭解到,對於這一類行為,我們在遇見的時候應該要及時制止,如果當自身的能力不能夠制止的話,應該到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因為捕殺國家的保護動物是觸犯法律的,同時我們應該要時刻保護我們國家的珍稀保護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