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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私闖民宅構成財產損失的治安處罰措施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6W

一、酒後私闖民宅構成財產損失的治安處罰措施是什麼?

酒後私闖民宅構成財產損失的治安處罰措施是什麼?

有人闖入他人住宅打壞門窗、水缸、傢俱等東西,符合故意損毀財物的構成要件,而私闖他人住宅故意損毀財物是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因此,本應以故意損毀財物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如果損壞財物價值超過5000元,則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的刑事行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私闖民宅犯罪?

1、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果遇特殊情況,也可以不持上述物品進行。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持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綜上所述,有些人酒後控制不住自己,如果私闖如鄰居家中,摔打東西造成財產損失的,其要承擔民事程序責任。如果一直鬧事,受害人報警後,對於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派出所可以對當事人治安處罰,必要的時候拘留五日到十五日。一旦私闖民宅構成犯罪,也要受害人自己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