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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92K

拒執罪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政府機關在打擊拒執罪的這種犯罪行為的過程當中,有些地方做的確實不夠到位,而且也受到廣大民眾對於拒執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還沒有提高到統一的認識,所以也使得公安幹警在偵辦這些案件的時候往往難以得到大多數民眾的齊心協力的支持,況且肯定絕大多數的民眾也根本就不清楚拒執罪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拒執罪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

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變賣、贈送、捆綁、拘禁。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對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擔保人。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又可以是暗地裏進行抗拒;

(二)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1、裁定罪的對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裁定的權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裁定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於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

1、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象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本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採取隱藏、轉移、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裁定無法執行的、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這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為逃避義務、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毀壞財物、加害親屬,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裁定罪論處,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裁定罪論處、砸毀執行工具、車輛。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裁定生效後。

(四)拒不執行判決,以暴力傷害。不論其方式如何,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

關於拒執罪的適用條件主要是包括四種的,主要是法院對經濟類型的案件,還有少數的行政案件作出了判決以後,當事人對判決結果肯定是具備執行能力的,但是通過各種比較間接的方式不去執行,通俗點講,就是有些老賴能還錢就是死皮賴臉的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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