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軍婚重婚罪刑法怎麼判?
破壞軍婚重婚罪《刑法》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破壞軍婚罪的特徵主要有: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由以上的規定的可知,破壞軍婚罪的犯罪主體是指故意破壞軍人婚姻的第三者,而軍人的妻子是不按照破壞軍婚罪判刑的。
破壞軍婚罪處罰的一般是夫妻關係的第三人,也就是説,在一般情形下,軍人的妻子是不會被當作是破壞軍婚罪的處罰客體的。但若是軍人的妻子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甚至是默認他人與自己同居,那麼同居雙方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