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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管轄地是哪裏?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1W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管轄地是哪裏?

一、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管轄地是哪裏?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不同訴訟種類有不同規定:

(1)刑事訴訟以犯罪地劃分地域管轄。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審判,必要時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主要以法院的轄區和當事人訴訟標的所在地確定管轄。它還分為普通的地域管轄和特別的地域管轄(見“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

(3)行政訴訟主要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確定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管轄地,應當由犯罪嫌疑人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處理,或者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進行各項管轄事項的處理,避免出現司法審理程序的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