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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法集資的律師説明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59K

打非法集資的律師説明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非法集資無處不在,近幾年隨着網絡的不斷髮展非法集資的手段主要是通過網絡來進行,也就是藉助網絡投資平台誘騙投資者來投資,最後將會直接讓投資者損失大量的金錢,那打非法集資的律師説明的處罰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處罰規定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

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於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複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於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隨着經濟發展的多樣化,非法吸收資金的方式也在不斷擴展和增加,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還需要在生活細節中學會鑑別非法行為,只要符合以上法律特徵,行為人實施了以下行為的,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對於非法集資的打擊我國一直在進行的,但是在利益的驅動下還是會有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規定在我國刑法中有詳細的説明,對於情節比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資金極其巨大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