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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什麼人可以提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39W

一、刑事自訴什麼人可以提

刑事自訴什麼人可以提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上述三類案件主要有: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重婚案,故意傷害案,遺棄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二、自訴案件的審理如何進行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按《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二百六十四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二百七十二條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第二百七十三條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條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三、案件審理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1、起訴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後15日內提起訴訟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案件由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開庭審理終結,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4、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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