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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作案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1W

一、 結夥作案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結夥作案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共同行為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單位共同行為,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共同行為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共同行為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共同行為。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裏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結案作案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犯罪事實實施情況而定,另一方面是需要結夥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以及嚴重程度,對應的量刑情況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