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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實害犯區別主要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2W

一、危險犯實害犯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危險犯實害犯區別主要是什麼?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在於處罰點不同。實害犯,亦稱侵害犯。危險犯的對稱。對侵害客體已發生實際損害的犯罪。實害犯以對客體發生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構成既遂。

具體危險犯是指對法益的危險要求達到具體的現實程度;如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特定危害。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犯。不管是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標誌。

二、危險犯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危險是被判斷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狀態。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而不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即行為所導致的對法益的危險狀態。

之所以將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是因為:

1、危險狀態這種結果取決於行為的危險,如果沒有行為的危險,就不可能有危險狀態;

2、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明確區分,只能根據行為的危險認定行為造成了危險狀態。

綜上所述,作為犯罪的類型,危險犯實害犯是有區別的,主要看處罰點就認定標準。危害犯必須對客體造成一定損害才行,而危險犯沒有這個要求,其有危險行為就可以達到犯罪。對於危險犯來説,也有既遂和未遂的形態。屬於未遂犯的,從輕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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