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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94W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本罪與他罪的認定

1、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2、本罪與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3、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在主觀特徵上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徵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

該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範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

該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司法實踐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也是屬於行賄罪的一種情況,相關行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和量刑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相似的犯罪事實,應當由法院對相關犯罪構成進行認定後,確定具體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