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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件的證據收集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51W

集資詐騙案件的證據收集是如何規定的?

要想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集資詐騙罪,並不是隨便説説那麼簡單的,首先就要收集相應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集資詐騙罪,這個時候才能對其進行定罪量刑,那大家知道集資詐騙案件的證據收集在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嗎,究竟可以收集哪些證據呢?下面就來為大家介紹。

一、對犯罪主體的證明

(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明

證明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主要有户籍證明、身份證、出生證明、護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證據,主張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主要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圍居民、老師、同學的證言;

2、 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絕育手術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證、護照等。

根據以上證據,綜合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二)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認為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證據,主張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主要包括:

1、精神病鑑定;

2、周圍居民、老師、同學、同事對犯罪嫌疑人行為能力的評價;

3、知情者證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鑑定意見是偽造的或者鑑定人無鑑定資格或者鑑定人被收買,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據不可信。

根據以上證據,綜合評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二、對犯罪主客觀方面的證明

證明犯罪主客觀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驗檢查、扣押書證、物證、鑑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推定。

(一)勘驗檢查

對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業勘驗檢查,以證明公司、企業有無實際經營。

(二)扣押物證、書證

1、扣押與集資詐騙有關的宣傳廣告、宣傳工具,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虛假宣傳;

2、扣押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納税資料、公司、企業往來帳目,以證明公司、企業有無實際經營;

3、扣押集資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集資款的相關憑證,以證明為犯罪製造條件;

4、扣押贓款、贓物,以證明非法佔有。

(三)鑑定

1、對犯罪嫌疑人用於集資宣傳的文件、證件鑑定,以證明其內容是否真實;

2、對公司、企業的財務帳目審計,查明集資款的用途及公司企業經營情況,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虛假宣傳;

3、對被害人持有的集資憑證鑑定,以證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簽發。

(四)詢問被害人

1、交納集資款的時間、地點、數額,犯罪嫌疑人是否給予憑證,以證明犯罪過程;

2、犯罪嫌疑人允諾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時間,後續返利是否持續,犯罪嫌疑人實際返利的數額、財產損失情況,以證明財產損失的數額;

3、犯罪嫌疑人用於宣傳的文件、資產證明是否真實,如何擔保按期還款付息的,擔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虛構事實;

4、在中止返還利潤後,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見,是否中斷聯繫,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對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明

1、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前科、是否累犯的證明,證據主要是法院的判決、公安網上的資料。

2、對犯罪嫌疑人在集資詐騙中作用的證明,證據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佔有集資款的份額。

3、對集資詐騙是否引發羣體性事件的證明,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

4、對犯罪嫌疑人有無投案自首,檢舉揭發、立功的證明,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記錄。

四、補強證明

(一)當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訊逼供時,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錄音錄像、訊問筆錄,證明公安機關訊問的合法性、客觀性;

2、看守所的體檢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傷痕是原有的;

3、證人證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監室囚犯的證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受到刑訊逼供。

(二)當犯罪嫌疑人辯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2、書證,證明集資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證人證明公司、企業其他人員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三)犯罪嫌疑人辯解,沒有向被害人返還本金與利潤是因商業虧損造成的,公安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所説的商業項目根本不存在;

2、財務審計,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將集資款用於約定的項目;

3、銀行資料,證明被害人的集資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從上面可以看出,要想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集資詐騙罪,並不是那麼容易的,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必須形成證據鏈,以便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還要注意,收集證據的時候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否則收集的證據可能會不被法院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