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遊行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説,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遊行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遊行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遊行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遊行是一種羣眾性地表達意願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怎麼處罰的
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會罪所處罰的行為具有極高的社會危害性。在集會中攜帶管制刀具的,可能在造成嚴重人員傷亡的情況下藉助集會人羣的掩護繼續實施暴力傷害或得以潛逃。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本罪是特指在集會、遊行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以及客觀要件。認定這項罪名以後需要對行為人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集會活動中非法攜帶武器或者管制刀具,可以認定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參加集合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