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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員監外執行滿足什麼條件?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8W
被判刑人員監外執行滿足什麼條件?

一、被判刑人員監外執行滿足什麼條件?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法律上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構批准。

二、判監外執行後犯罪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再涉嫌盜竊應當按照數罪併罰判刑。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罪犯有嚴重的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可以監外執行,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被公安機構依法逮捕的,按照數罪併罰的判決處理。一般來説,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的時間是被記入到刑期內的。監外執行期滿且達到判罰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