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緩刑怎樣才能減刑?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二、緩刑期不能做什麼及應該做什麼
緩刑期不能做違反以下規定的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期間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可能會需要繼續執行原本的判決,如果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適用減刑,需要遵守的規定包括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