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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淄酒駕拘役有病不要收監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9W

一、臨淄酒駕拘役有病不要收監嗎?

臨淄酒駕拘役有病不要收監嗎?

有病的情況下是不予收押的,對於精神病;急性傳染病;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不予收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對下列兩種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惡性極大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

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臨淄發生酒駕的情況下,需要拘役處罰的,需要考慮到犯罪分子是否存在疾病的情況,如果存在上述規定的病症範圍的,是不可以進行收監處理的, 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體檢後作出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