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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9W

一、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為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為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第一,行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生產、銷售。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

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為,而且要有使用行為。該罪是一種結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結果時才可以成立。

(三)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四)主觀方面

該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三)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四)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等可以對案件進行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