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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43K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祕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祕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

所謂通信祕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祕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祕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祕可保。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譭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本罪。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祕密。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並不閲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祕密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譭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後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的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等權利在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刑事法律法規中都得到保護,所以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侵害公民個人通信自由以及言論自由的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情況下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嚴重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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