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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羈押時間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5W

一、刑事拘留和羈押時間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和羈押時間怎麼規定的?

刑事拘留羈押的時限最長是37天,刑事拘留是公安機構和檢察機構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

一般而言,公安機構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於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於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怎麼辦?

刑事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構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屬於刑事,規定了公安機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公安機構提出異議,公安機構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部門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部門。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部門申請賠償,賠償義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部門提出複議。

複議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者複議部門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部門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間是37天,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對於刑事拘留決定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可以向公安機構提出異議,經過公安機構的調查,認為採取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存在問題時,可以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