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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生產銷售假藥如何處罰?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9W

法律責任生產銷售假藥如何處罰?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同時也會在各個方面規範着企業和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那麼生產和銷售假藥會如何處罰?按照規定,會判處3年有期徒刑並收取50%的銷售金額,情節嚴重者會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生產銷售假藥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構成要件

本條第一款是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為人必須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應當指出的是本條所指的藥品,僅限於人用藥品,不包括獸用藥品。

(三)、生產、銷售假藥,只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犯罪,並不要求一定要有實際的危害結果發生。鑑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極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險犯就作為處罰對象,把對人體健康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作為加重處罰的一個情節。所謂“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或者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由於假藥的成分複雜,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也並不完全相同,要作具體分析。有些藥品雖然是假藥,沒有什麼療效,但對人體健康沒有危害,如以紅糖為主要成分冒充感冒沖劑,以蘿蔔乾冒充天麻或人蔘,雖然不能治病,但對人體機能也沒有什麼損害,因此,一般也不作為生產、銷售假藥處理。

在近幾年中,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普及,公民和企業在日常生產活動中都要遵循相應的法規,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按照法規操作,不僅會危害到公民的權益,同時也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秩序,如果公民發現有任何違紀的情況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