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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不能起訴怎麼辦?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2W

一、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不能起訴怎麼辦?

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不能起訴怎麼辦?

警察玩忽職守導致案件不能起訴可以到檢察機關和行政檢察機關進行投訴。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所以警察濫用職權的,可以到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投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佈。

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盡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行為人如果存在着相關玩忽職守的行為,導致公共的財產,還有就是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的損失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當然了,如果警察因為玩忽職守這樣的一種行為導致案件不能夠起訴的,那麼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