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主要的證據是什麼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直接證據:
(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推理過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證據時,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證據與何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對立或排斥關係,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證據並查證屬實,就足以排除某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否定發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就清楚了。
(2)肯定性直接證據在一般情況下是目睹犯罪活動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與犯罪人有接觸的被害人的陳述等言詞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它可以是 7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因為它並不要求證明犯罪構成的各個方面。(3)肯定性直接證據的使用是關係到被告人定罪和處刑的大問題,所以,在只有一個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即孤證不能定案。
間接證據:
(1)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個別情節或片斷。所以,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
(2)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關聯方式的間接性決定了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方法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時,推理證明的過程更為複雜。
(3)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呈多樣化,它可以表現為任何一種證據材料。
證據一共有八大類型,上文已經給大家整理出來了,包括當事人的陳述,以及供述,還有其他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言辭,以及在案發現場,蒐集到的於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一些兇器,以及生物樣本等,都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