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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有期合併如何執行?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5W

一、拘役有期合併如何執行?

拘役有期合併如何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判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麼不同

1、 適用對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 執行場所不同。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 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執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兩案的被執行人均有金錢給付能力。

如果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已經自動履行或者在法院採取一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予以履行,在後一案件得到執行後,當然可以將後一案的案款直接轉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則應當將兩案合併執行,先執行後一案,並將執行回的案款直接轉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對前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後一案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在採取一定的執行措施後,已執行回一定的財產,需折價、拍賣或者該被執行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前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明顯有履行能力,而以沒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其義務來折抵該應當履行的義務為由故意推諉,實則是對原申請執行人權益的損害。所以在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雖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時履行,應先執行該被執行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後一案的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的訴訟風險轉嫁於前一案的申請執行人身上。

4、如果兩案的被執行人均無履行能力,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應當先對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足部分再對前一案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犯罪當事人觸犯了法律後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強制措施的,一般情況下強制措施包括了拘傳、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以及取保候審。司法機關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並保障刑事訴訟依法進行,當被判處了拘役和有期徒刑後也是會採取合併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