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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1W

深圳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通常情況下,只有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進行相關的細化規定。也就是説深圳市關於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其實是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這個量刑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吧。

一、深圳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務的行為,致使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收集固定案件證據、財產保全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2)採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損毀公務裝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怎麼認定妨害公務罪?

關於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單獨或聯合發佈了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些關於認定妨害公務罪的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構成犯罪的;

此外,在我國《刑法》分則的其他規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務的其他罪名,比如擾亂法庭秩序罪、組織越獄罪等等,這些罪名由於分則都有單獨規定,因此,當行為人犯下此類罪的時候,同時觸犯了該罪名以及妨害公務罪,構成了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關係。此時應該適用特殊規定的罪名,而不能適用妨害公務罪。

在妨害公務犯罪當中,雖然犯罪主體不要求是特殊主體,但犯罪的對象卻是比較特殊的,主要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