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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爆炸如何判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W
法律規定爆炸如何判刑?

一、法律規定爆炸如何判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爆炸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爆炸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

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1、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害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財產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用引發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爆炸方式故意殺死特定個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不以本罪論處。

2、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本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3、本罪行為是一種極為危險的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即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爆炸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構成本罪。已造成嚴重後果,作為加重情節考慮。

4、十年以上量刑的數額“重大損失”標準,一般為5萬元以上。

5、本罪與故意用爆炸方法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看是否有特定對象,是特指某個主體,還是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本罪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一是故意,二是由於違反規定的過失行為,兩者不可混淆。

三、過失爆炸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的行為。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

(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説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後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誌。

(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必須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法律規定爆炸如何判刑,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解答了,若是存在爆炸行為,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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