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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9W

、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審結期限應該為2個月。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二審)。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只開一次庭,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

二、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怎麼走?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自訴案件會在兩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之後,會先對立案的材料進行審查和處理,整理相關的證據,發現犯罪的線索,進行調查,確定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並移送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