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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二次退偵意味着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5W
刑事案件第二次退偵意味着什麼

一、刑事案件第二次退偵意味着什麼?

刑事案件第二次退偵意味着定罪證據不夠充分或者有其他問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有問題的,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第二次退偵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第二次退偵嫌疑人也不一定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根據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三、案件被第二次退偵一定會免於起訴嗎?

案件被第二次退偵不一定會免於起訴,免於起訴的法定情形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在退回補充偵查的時候,就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中告知退回補充偵查的具體原因,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時間只有一個月,司法實踐中很少有一起刑事案件,接連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如果存在這種情況,説明案情是非常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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