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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幫犯罪行為人賣贓物構成詐騙罪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2W
他人幫犯罪行為人賣贓物構成詐騙罪嗎?

一、他人幫犯罪行為人賣贓物構成詐騙罪嗎?

一般不構成詐騙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購買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知情購買贓物不構成犯罪。

在認定該罪中,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這裏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明知”不是按嫌疑人的口供,而是按照客觀事實予以認定和事實推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説,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並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範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二)主觀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三)客觀

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

(四)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在事前通謀共同犯罪的,此時就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是一方在一方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參與進來,此時就構成承繼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一方幫助犯罪行為人毀滅證據、出賣贓物的,就以其他罪名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