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人員權利受到限制了嗎
1、監視居住人員權利不一定受到了限制,如果是合法權利根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進行監督,應當包括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2、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如何實施
1、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只有是滿足特定條件的,才有可能會被監視居住。
通常監視居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在被監視期間,不得在沒有被批准的情形下,擅自離開住所,也不得擅自與他人通信。
根據規定,即使滿足被監視居住的條件,監視居住的期限也不得高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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