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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適用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W

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適用

只有對於終審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才會進入到死刑複核程序。死刑複核程序是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對上報的死刑案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裁定。那麼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適用於死刑案件中呢?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故而法院在判決犯罪分子死刑時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訴訟法中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核程序,即死刑複核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只適用於死刑案件,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授權雲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權。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複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我國,死刑其實是分為兩種情況的,一是死刑立即執行,這種情況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核准;一是死刑緩期執行,這種情況下是由高級人民法院來核准。很顯然,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都是因為行為人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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