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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批捕時的取保候審請求被批准後需要繳納保證金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9W

等待批捕時的取保候審請求被批准後需要繳納保證金嗎?

一、等待批捕時的取保候審請求被批准後需要繳納保證金嗎?

1、等待批捕時的取保候審請求被批准後需要繳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怎麼繳納?

1、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的交納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的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2、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户,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若是想要被取保候審,首先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然後需要按照規定滿足條件的保證人、並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若是在取保候審期間,並沒有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那麼在取保候審結束之後,可以按照提示取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