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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銷售過期藥品怎麼處理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4W

一、發生銷售過期藥品怎麼處理

發生銷售過期藥品怎麼處理

對於賣過期藥品的行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要沒收其因銷售過期藥品賺得的全部收入,並且要進行罰款,罰款的金額大小視其情節嚴重而定,一般情況罰款為販賣過期藥品的總價值的兩倍到五倍。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任何個體,單位,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所謂劣藥指的是藥品成分的含量沒有遵守或按照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現以下情形的也按照劣藥處理

(一)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有效期,或者標註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

(二)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生產編號的,或者已標註的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

(三)該藥品已經遠遠超出其有效期的;

(四)直接包裝藥品的材料或者保存藥品的容器沒有經過國家藥品機關批准的;

(五)未經藥品機關允許,擅自為藥品添加輔助材料的,這裏的輔料包括着色劑,香料,防腐劑等;

(六)除上述外其他不遵守或按照藥品規定的。

第七十五條規定:任何生產、銷售假藥的個體或單位,一經查處,沒收其生產和銷售的假藥和銷售假藥所賺得的收益,並且還要處以罰款,罰款的總金額按照其生產假藥的價值而定,一般該罰款為假藥價值總額的兩倍到五倍之間。如若該個體或單位擁有藥品批准證明的,則該證明被撤銷,並且責令停止生產,內部進行整頓,如果情節惡劣,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如若其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十分惡劣,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規定:任何曾經從事過生產和銷售假藥的企業或單位,該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在十年之內不得再次從事生產藥品或者銷售藥品的工作。

二、生產銷售假藥按什麼處罰

1、行政處罰:《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事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此可以知道,銷售過期的藥品是會被沒收因為銷售過期的藥品所賺的全部的收入,而且會被進行罰款,同時情節嚴重的話,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若是造成有人死亡的話將會被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