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形下刑事抗訴被駁回?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刑事抗訴請求會被裁定駁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經過審理後,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提起抗訴請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案件審結之後,檢察院、或者是被害人可能會向法院提出抗訴請求。通常,在抗訴期限內提出的該請求都會被受理,若是法院審理抗訴案件之後,發現原審法院判決的事實無錯、且適用的法律正確,法院可能會駁回檢察院、或者是被害人提出的抗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