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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68K

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是不可能數罪併罰的。如果在拘禁過程中,造成輕傷二級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行為被故意傷害罪(重罪)吸收,只成立故意傷害罪。

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拘禁綁架罪數罪併罰的規定是直接按照我們國家的綁架罪來進行一個處理,對於非法拘禁的話,就吸收在綁架罪當中了,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的規定,綁架行為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

對於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有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因此,一方面對於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傷殘、死亡”。這裏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於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

行為人目的即在於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採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形成牽連犯形態或想象競合犯形態的情況,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對於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總的來説,非法拘禁與故意傷害不能一併處罰。在拘留過程中,造成二級以上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留併入故意傷害罪(重罪),僅成立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當查明打人者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