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數量怎麼認定的?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1、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3、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假藥金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生產藥品過程中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後不標明藥品的有效成分,可能導致患者貽誤治療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主治功能超出了規定的範圍,造成患者在治療中出現緊急情況的,滿足以上條件,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