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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玩忽職守基金損失無罪辯護詞由誰書寫?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51K

一、超範圍玩忽職守基金損失無罪辯護詞由誰書寫?

超範圍玩忽職守基金損失無罪辯護詞由誰書寫?

需要由辯護律師代為書寫。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向法庭説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向法庭講明辯護髮言的根據,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玩忽職守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罪必須在客觀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有無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見,直接經濟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又是認定玩忽職守罪的主要依據。依照玩忽職守罪的定義,可以將玩忽職守罪的直接經濟損失理解為: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直接造成國家、集體經濟利益的重大損失。

寫玩忽職守的無罪辯護詞要注意格式及有關事項,符合玩忽職守罪的認定要件,構成玩忽職守罪之後,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的特點,需要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還要存在嚴重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