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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押證辦案起止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54K

換押證在接收案件的當天就應當進行辦理,這實際上在時間方面的是非常短的,所以要儘快的進行辦理,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畢之後,人民檢察院就會受理相關的案件,此時相關的證件文書都需要辦理好。

換押證辦案起止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換押證在接收案件的當天就應當進行辦理,應在接收案件的當天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案件改變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註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四)、辦案人員憑加蓋看守所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五)、《換押證》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換押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做好一定的認知,畢竟在司法規定上只要自己問題確定為具體的條件,事情的處理就不會失去法律上的界定,因此自己做好充分的準別,這樣自己的問題解決才會有着不小的利益保障,但是需要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其實所謂的換押證的規定,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我國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如果是羈押的期限已經屆滿的,此時對於相關的羈押犯罪行為人的機關來説,是應當提前將換押證送達看守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