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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W
敲詐勒索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民事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不同之處在於:

(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行為上着重於“騙”,即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罪強調“敲”,即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等行為。

(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後“自願”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

(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

二、敲詐勒索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是怎樣的

1、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於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

(1)即行為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為既遂。

(2)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為行為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2、但是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1)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為人的威脅和恐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並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為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為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為犯罪未遂,因為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為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為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後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後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為只有行為人對財物處於實際的掌控。

(2)並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為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併罰來處罰。

(3)如果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後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

敲詐勒索罪是屬於財產的一個犯罪,主要是行為人採取了威脅或者是脅迫等方式強行索要受害人的財物,和詐騙罪的區別在於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詐騙罪採用的是騙術,隱瞞真相等欺騙的方法,而敲詐勒索罪採用的是威脅要挾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