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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W
哪些人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便於案件偵辦審理,司法機關需要對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採取一些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監視居住等。
今天我們來看一看那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這些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人,主要還是依據人道主義原則,對於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和哺乳子女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養人,在看守所羈押會使得他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刑法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教育和改造,對這些人來説,不對其進行羈押更符合法治精神。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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