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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經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9W

一、退回經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退回經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退回經偵案件辦案程序是由公訴機關作出審查的決定,然後將案件和審查的決定都一同移送給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在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操作是,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不同的司法機關所負責的職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檢察院主要就是負責審查起訴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所移交的案件並不符合審查起訴的條件,那麼就可以寫要求補充偵查,也就是將相關的安全材料都退回到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再次的對此進行偵查,然後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