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予監外執行怎麼走程序?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提出審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管理局審批。批准機關應當將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所在人民檢察院,並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司法局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醫: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
2、自傷自殘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的;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5、違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規定的;
6、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監外執行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執行,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當事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當事人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等,如果監外執行期間在規定時間內不向公安機關報到依法予以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