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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2W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人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戰時的救護秩序。犯罪對象為危重傷病軍人。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指醫務人員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醫務人員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

③犯罪主體為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的醫務人員。

④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了醫務人員職責,破壞戰時救護秩序,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其他嚴重情節”,指挾嫌報復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煽動其他醫務人員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士兵強烈義憤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三、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1、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的表現形式不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主觀上出於疏忽或者輕信的態度。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表現為不作為的行為犯,客觀上並不要求造成致傷病軍人傷殘或者死亡等嚴重後果,犯罪對象是軍人,而醫療事故罪則屬於結果犯,必須造成傷病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犯罪行為即可以是不作為的,也可以是作為,犯罪對象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的行為屬於違背了軍人的職責,這種行為將會對軍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和威脅,因此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對當事人造成的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一定金額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