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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6.35K

一、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是什麼?

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是什麼?

行為對於法律上所保護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斷的危險的犯罪。特徵:這種危險不是對於行為對象的危險,同時這種危險也不是這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屬於法律上構成要件論中危害結果的構成要件類型下實害犯與危險犯這一分類方法中危險犯的兩種類型。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二、危險犯能否構成犯罪中止?

危險犯不能構成犯罪中止。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一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權益陷入危險。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是對稱的,危險犯時不能構成犯罪中止的,只要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就構成危險犯,這也是危險犯的既遂標準。危險犯的行為可以不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是必須使法益受到威脅,陷入危險之中。

Tags:危險 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