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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和宣告刑有什麼區別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9.42K

一、法定刑和宣告刑有什麼區別

法定刑和宣告刑有什麼區別

1、確定機構不同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具體犯罪判決宣告的應當執行的刑罰,法定刑是由立法機關確定的。

2、確定時間不同

法定刑是立法機關在制定刑法時確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確定的。

3、刑種與刑度不同

法定刑有可供選擇的刑種與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種與刑度。但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

二、法定刑的種類有哪些

從《刑法》歷史和現行各國立法案例來看,規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絕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規定對某種罪,或者對具備某種情節的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對於刑罰種類及刑期,審判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任何一個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是在個別條文針對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了絕對確定的單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絕對不確定法定刑

即在條文上只規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卻不規定具體刑種和刑度。這種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與刑罰的聯繫,沒有刑種和刑度,無法對量刑起規範作用,不利於法制的統一。因此,在我國刑法上,不採用這種法定刑。

(三)相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則條文針對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分別規定一個或數個主刑,一個或數個刑罰幅度。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在法定幅度內決定判處適當的刑罰。這是當代各國刑法普遍採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優點,就是刑法對審判機關的具體適用刑罰既有約束,又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餘地,便於其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法定刑指的是在立法的時候就形成的《刑法》刑種和刑度,而宣告刑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某一罪犯進行了犯罪行為後,有檢察院移交法院後,法院根據罪犯的罪行宣告觸犯的法律行為以及需要接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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