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律師在偵查中的權利有哪些?
2、代理申訴、控告;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5、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6、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8、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並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律師收費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刑事案件辯護人範圍
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辯護律師所做的這些工作,不管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其本質的目的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觀瞭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替犯罪嫌疑人爭取相對比較公平的判決結果。任何階段,律師都需要依法行使相關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