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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與司法鑑定人的基本含義

欄目: 司法鑑定 / 發佈於: / 人氣:1.62W

鑑定人與司法鑑定人的基本含義

鑑定人與司法鑑定人是兩人不同的概念,他們有不同點含義、特點、作用及地位。但是對於這些方面,大部分的人可能並不瞭解,這可能會對一些事件產生一定得影響。那麼兩者的基本的含義是什麼?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你解釋一下兩者的概念。

一、司法鑑定人的含義及登記管理辦法

司法鑑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

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2005年9月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

“司法鑑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行業 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司法鑑定人應當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

二、鑑定人的含義及特點

鑑定人必須是具有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機關、團體、單位、組織等不能作為鑑定人;鑑定人應當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否則,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鑑定人應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

一個案件有幾個鑑定人時,共同討論並提出鑑定意見的權利;在意見有分歧的情況下,單獨提出鑑定意見的權利。

鑑定人具有以下特點:

(1)鑑定人必須是沒有利被害關係的人。如果鑑定人與案件或者案件噹噹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果鑑定人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時應當適用迴避的規定。

(2)鑑定人通過參加刑事訴訟的途徑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

(3)鑑定人通過指派或者聘請產生,並且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更換。

(4)鑑定人必須具備鑑定某項專門性的問題的知識或技能。在不具備解決案件中的某種專門知識或在公司司法機關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充分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鑑定。

由此可見,鑑定人與司法鑑定人是有很大差別的。司法鑑定人是要能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人員,而鑑定人必須是自然人,機關、團體、單位、組織等不能作為鑑定人,且必須是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